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號
- 原告
- 李旺樹
- 被告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訴訟代理人
- 李鳳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報名100 年財政部關稅總局海務燈塔技工甄試,主張其參與該項考試之爬竿項目時,被告對錄取人員的測驗方法與要求相異,對未獲錄取之報考人有失公平,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云云,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按「按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之規定即明。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6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就爭執之系爭考試,並未提起訴願,除經被告於答辯狀陳述外,並有本院電話記錄可參,是以原告逕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違反「訴願前置」之規定,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依前揭裁定意旨所示,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