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
- 上訴人
- 法務部
- 代表人
- 曾勇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洋億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5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加徵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該條項但書所定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故其上訴自非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已委任合法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