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號
- 原告
- 陳昱元
上列原告因解聘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1 年1 月6 日臺申字第1010000084號函所發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解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8 月23日以101 年度裁字第17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於101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業已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