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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號

解聘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鄭淑貞徐瑞晃闕銘富

原告
陳昱元

上列原告因解聘事件,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1 年1 月6 日臺申字第1010000084號函所發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解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2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 年8 月23日以101 年度裁字第172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於101 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業已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解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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