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26號
- 原告
- 劉天賜
劉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老人福利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老人福利法事件,經本院於101 年4 月30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196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新臺幣2 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參照),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 計 算 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第一審裁判費 │ 2,000元 │├────────────┼─────────────┤│ 合 計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