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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54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本仁曹瑞卿蘇嫊娟

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錦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7日本院101 年度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1 年8月4 日起算,至101 年8 月13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1 年8 月14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本院總收文之日期戳記可稽,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5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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