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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28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鄭淑貞徐瑞晃王立杰

再審原告
汪錫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因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0012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2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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