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53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1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153 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核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再字第15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1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153 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核係對該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