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7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李君豪

再審原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再審被告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吉村(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685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依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係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自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7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