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70號
- 再審原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再審被告
-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連吉村(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685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依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係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自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