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75號上 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蘇蘅(主任委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4日本院101年 度簡字第1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第98條第2項後段「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 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