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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75號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麗華

上訴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蘇蘅(主任委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4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後段「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有線廣播電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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