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秋鴻蔡紹良陳心弘

聲請人
張世錩
聲請人
李佳恩
聲請人
王中溏
聲請人
陳遠鳴
聲請人
鄭明志
聲請人
張逸皓
聲請人
沈育信
聲請人
盧保全
聲請人
姜瑛洺
聲請人
洪紹欽
聲請人
劉偉傑
聲請人
吳靖渝
聲請人
林子耘
聲請人
徐嘉明
聲請人
林慶昌
聲請人
曾裕君
聲請人
吳宗原
相對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蔡璧煌(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考試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67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1932號判決:「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訴願決定撤銷。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上訴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預納之上訴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000 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另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 元,並不在確定判決主文範圍內應予剔除,就此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