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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1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徐瑞晃鍾啟煒侯志融

抗告人
即原告
宜蘭縣頭城鎮龜山島社區發展協會
代表人
黃聰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頭城鎮公所間請領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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