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號
- 抗告人
- 李吳對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國民年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