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外國人投資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經濟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鄭渼蓁 律師 翁焌旻 律師 被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Triple Dragon 代 表 人 廖浩欽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2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102 年9 月5 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2 年9 月9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總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高 愈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方 偉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