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邱記妹
- 被告
-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古瓊漢(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溫茂堂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資格之溫茂堂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自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