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
- 原告
-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健行(董事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雄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銘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原請求撤銷包括原處分中有關公布受裁處人名稱部分,而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茲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上開部分撤回,僅餘新臺幣180,000 元罰鍰處分,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