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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碧芳洪遠亮高愈杰

原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健行(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毓銘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原請求撤銷包括原處分中有關公布受裁處人名稱部分,而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茲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上開部分撤回,僅餘新臺幣180,000 元罰鍰處分,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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