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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67號

私立學校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本仁

抗告人
即原告
周本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私立學校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6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私立學校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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