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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0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胡方新

抗告人
陳雄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桃園縣政府、內政部及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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