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 原告
- 王台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藝玲 律師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陳益民(總經理)
- 訴訟代理人
- 柯慧玲
彭琇瑩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5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判決年月日欄所載「100 年3 月21日」,應更正為「101 年3 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