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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原告
王台珍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 律師
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益民(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柯慧玲

 彭琇瑩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5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判決年月日欄所載「100 年3 月21日」,應更正為「101 年3 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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