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16號
- 抗告人
- 吳和桔(如附表所示6人之被選定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停字第0001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停字第1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停字第0001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