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79號
- 抗告人
- 金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訓誼
- 送達代收人
- 王菁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1日本院102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