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16號
- 再審原告
- 柏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石柱(董事長)
- 再審被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代表人
- 魏國彥(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再審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代表人劉石柱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再審原告之代表人業由陳世民變更為劉石柱,爰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經查,再審原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10日變更代表人,並由新任代表人於103 年12月9 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