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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32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徐瑞晃鍾啟煒侯志融

再審原告
周海積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再審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嚴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嚴明為再審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2年8月7 日由嚴明接任,原法定代理人高華柱之代理權已消滅,是其與再審原告間上開再審之訴之訴訟程序,在本院於102年8月30日作成判決,並於同年9 月10日由該再審被告所在地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送達前,即已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茲再審被告國防部於再審原告就該判決提起上訴後,於102 年10月18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承受訴訟,爰裁定命由嚴明為該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3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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