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66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林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東區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8日本院102 年度再字第000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再字第6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東區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8日本院102 年度再字第000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