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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66號

耕地三七五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林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東區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8日本院102 年度再字第0006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 閣 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6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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