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洪遠亮

聲請人
賴文龍
相對人
行政院衛生署
代表人
邱文達(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及「(第2 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 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及第102 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申請藥害救濟事件,循序向本院提起102 年度訴字第379 號一案。而聲請人曾獲得本院民國(下同)101 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目前經濟狀況沒有改善,由於聲請人因病成殘,100 年度的收入為新台幣(下同)0 元,目前郵局存款剩下不到10元,仍然是低收入戶,因此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另既然發生敗血性休克,就表示血液中有病菌,全靜脈營養是經由血管注射直接進入血液,所以是直接提供養分給病菌,因此必然提高病菌的攻擊能力而造成病人死亡,故可合理認定全靜脈營養的藥害造成病人死亡,所以聲請人並非無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無力繳納訴訟費用,而且本案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郵政存簿儲金存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本院101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均為影本)等件為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等證據以為釋明。核與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100 年度確無所得,名下雖有房屋及土地各一筆,但總金額僅有408,530 元,此外並無其他財產等核無不合,再查聲請人上開不動產又係供自住,亦經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認定在案;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釋明等語,應可採信;且聲請人所提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79 號訴訟,尚難認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