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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9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闕銘富林育如黃桂興

聲請人
賴文龍
相對人
行政院衛生署
代表人
邱文達(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藥害救濟法事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0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及「(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 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病成殘,民國100 年度之收入為0 元,目前之郵局存款不到10元,且為低收入戶,並曾經臺灣高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確有無力繳納訴訟費用之情事,且所提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856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乙紙以為釋明,又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所得資料,聲請人100 年度確無所得,名下雖有房屋及土地各1 筆,但價值僅有408,468 元,且供聲請人自住,此外並無其他財產,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堪採信。且聲請人所提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05號訴訟,尚難認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桂 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9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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