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99號
- 聲請人
- 賴文龍
- 相對人
- 行政院衛生署
- 代表人
- 邱文達(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藥害救濟法事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0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及「(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 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病成殘,民國100 年度之收入為0 元,目前之郵局存款不到10元,且為低收入戶,並曾經臺灣高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確有無力繳納訴訟費用之情事,且所提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856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乙紙以為釋明,又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所得資料,聲請人100 年度確無所得,名下雖有房屋及土地各1 筆,但價值僅有408,468 元,且供聲請人自住,此外並無其他財產,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堪採信。且聲請人所提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05號訴訟,尚難認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