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7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施乃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朝杲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被上訴人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加徵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該條項但書所定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故其上訴自非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已委任合法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