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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抗告人
秀岡山莊公共事務聯合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邱清華
抗告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邱清華
抗告人
林坤明
抗告人
李文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2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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