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秀岡山莊公共事務聯合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邱清華
- 抗告人
-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邱清華
- 抗告人
- 林坤明
- 抗告人
- 李文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興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5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42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