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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劉穎怡

原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章民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經訴字第101061148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起訴事件,係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又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100 年5 月20日以「太平洋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紙袋、紙箱、紙盒、紙製包裝袋、紙製購物袋、塑膠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系爭商標圖樣上之菱格紋圖案與據以核駁註冊第1161286 號「菱紋圖」商標圖形,二者構成近似,且二者皆指定使用於紙製或塑膠製之包裝袋等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以101 年6 月20日商標核駁第0339776 號審定書所為核駁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自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並無受理其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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