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7號
- 原告
- 凱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能綜(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 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代表人
- 周永暉(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 律師
主文
被告代表人周永暉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再者,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71號判例參照),故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之代表人業由范植谷變更為周永暉,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3 月11日判決,被告於103 年3 月17日變更代表人並由新任代表人於103 年5 月2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