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1號
- 抗告人
- 潘松濂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 月20日102 年度訴字第19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訴字第1991號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 月20日102 年度訴字第19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