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立杰

抗告人
林芳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