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5號
- 抗告人
- 劉泓志
曾仁德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5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訴字第555號
曾仁德
楊岫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5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