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即異議人
-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金門縣政府等間免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1日本院102 年度再字第11號駁回其起訴之裁定,具狀聲明異議,陳明不服裁定請求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271 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本件異議人於法定抗告期間內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處理。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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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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