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32號
- 再審原告
- 周海積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 律師
- 再審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嚴明(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嚴明為再審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被告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2年8月7 日由嚴明接任,原法定代理人高華柱之代理權已消滅,是其與再審原告間上開再審之訴之訴訟程序,在本院於102年8月30日作成判決,並於同年9 月10日由該再審被告所在地之接收郵件人員收受送達前,即已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茲再審被告國防部於再審原告就該判決提起上訴後,於102 年10月18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承受訴訟,爰裁定命由嚴明為該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