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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更字第3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胡方新

上訴人
林金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本院102 年度再更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98條之4 、第98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又案件經抗告後廢棄發回更審,經判決後又上訴者,應扣除前已徵收之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而徵收其上訴裁判費5,000 元(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法律問題9 研討結果參照)。故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合計5,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更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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