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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補充判決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闕銘富黃桂興張國勳

抗告人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因聲請補充判決等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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