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7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102 年10月24日所提異議暨聲請狀,異議部分係就上開裁定表示不服,視同提出抗告;聲請法官迴避部分,經另分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駁回,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8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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