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2號

撤銷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曹瑞卿黃桂興張國勳

聲請人
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辦
聲請人
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相對人
甘錦祥
相對人
甘錦裕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經本院依相對人甘錦祥、甘錦裕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停止執行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1日所為之101 年度停字第72號停止執行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甘錦祥、甘錦裕負擔。

理由

一、按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1日101 年度停字第72號裁定停止執行在案。而前揭裁定之作成,係以相對人甘錦祥、甘錦裕所提起之本案訴訟,經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110 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認其等之本案請求勝訴之蓋然性甚高等情為基礎(本院卷第17至31頁),惟因作為前揭裁定基礎之本院判決,嗣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2 年3 月7 日以102 年度判字第97號判決廢棄,並發回本院審理(本院卷第32至45頁),復經本院於102年7 月4 日以102 年度訴更二字第3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甘錦祥、甘錦裕所提起之第一審之訴(本院卷第46至66頁,而相對人甘錦祥、甘錦裕現正上訴中),顯見前揭裁定有關相對人甘錦祥、甘錦裕本案請求勝訴之蓋然性甚高之基礎已失所附麗,而有情事變更之情形,應認有撤銷停止執行之原因,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