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7號

地上權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施乃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朝杲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按被上訴人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加徵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未依同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該條項但書所定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故其上訴自非合法。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已委任合法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地上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