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2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胡方新蘇嫊娟李君豪

原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清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代表人
陳彥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劉嘉怡 律師

      葉君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 條、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限於公法上之爭議;至私法上爭議,由民事法院審判,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

二、次按廠商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後,與採購機關簽訂採購契約,該採購契約為私法契約。是以採購機關以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由之一,依同條第2 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已簽訂之採購契約,係終止或解除私法契約,發生私法效果,採購機關此項法定契約終止或解除權之行使,係私法行為,並非公法行為,自非行政處分。

三、本件被告辦理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第CJ02標金門大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採購案,於民國101 年3 月12日第2 次開標並決標予原告。嗣被告以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及同條第2 項前段之情形,以101 年12月11日第1010014861號函終止系爭工程採購契約。原告不服,請求判決撤銷被告該0000000000號函所為終止契約之處分暨其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等情。依前揭說明,被告以該函通知原告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終止契約,係被告行使其終止契約之私法上法定權利,並非行政處分。是關於此終止契約之爭議,本院並無受理之權限,原告應向普通法院提起,始為適法,爰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受理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