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40號
- 原告
- 林永鍾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珠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簡玉昆(主任)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思寰
- 參加人
- 陳茂松
陳建發
黃 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102 年7 月19日府訴二字第10209106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茂松、陳建發、黃幼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陳茂松、陳建發及黃幼以渠等共有之建號臺北市○○區○○段2 小段6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基地坐落,與該建物使用基地權源之地上權地號不同為由,向被告申請將原登記於臺北市○○區○○段○ ○段○○○ ○號土地之地上權,更正登記為原告所有坐落同區段378 地號土地。案經被告審認結果,以民國101 年10月22日收件南港字第108990號登記案,辦竣該地上權更正登記,並以102 年2 月21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0230231200 號函通知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