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18號
- 抗告人
- 陳佳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訴字第181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