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章民強(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經訴字第101061148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起訴事件,係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又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100 年5 月20日以「太平洋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紙袋、紙箱、紙盒、紙製包裝袋、紙製購物袋、塑膠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系爭商標圖樣上之菱格紋圖案與據以核駁註冊第1161286 號「菱紋圖」商標圖形,二者構成近似,且二者皆指定使用於紙製或塑膠製之包裝袋等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以101 年6 月20日商標核駁第0339776 號審定書所為核駁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自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並無受理其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