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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胡方新鍾啟煌劉穎怡

  • 當事人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章民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經訴字第101061148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起訴事件,係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又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100 年5 月20日以「太平洋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紙袋、紙箱、紙盒、紙製包裝袋、紙製購物袋、塑膠袋、塑膠製包裝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系爭商標圖樣上之菱格紋圖案與據以核駁註冊第1161286 號「菱紋圖」商標圖形,二者構成近似,且二者皆指定使用於紙製或塑膠製之包裝袋等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以101 年6 月20日商標核駁第0339776 號審定書所為核駁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自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並無受理其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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