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號
- 抗告人
- 林芳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