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 上訴人
即 原 告簡廷恩 送達處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2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48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又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者,其上訴即不合法,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狀及理由狀均未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經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