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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8號

俸給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本仁徐瑞晃林妙黛

上訴人

即 原 告簡廷恩  送達處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2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48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又上訴狀未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者,其上訴即不合法,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狀及理由狀均未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經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俸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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