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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陳鴻斌

原告
范姜賀嵩
法定代理人
范姜建成
法定代理人
黃仲宏
被告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代表人
楊泮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陳怡倩 律師

 劉金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泮池為被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宣判,宣判後被告代表人由李嗣涔變更為楊泮池,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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