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4號
- 原告
-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淑婉
- 訴訟代理人
- 劉曦光 律師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張通榮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吳淑婉為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及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時代表人原為林錦霞,嗣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24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變更為吳淑婉。茲據原告現任代表人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