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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86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張國勳

抗告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錫銘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4 日本院103 年度停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8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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