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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59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抗告人
陳佳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再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5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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