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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66號

晉任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蕭惠芳陳姿岑鍾啟煒

抗告人
郭宗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晉任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35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以103 年度再字第66號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抗告人嗣於104年1 月6 日提出行政訴訟再審上訴狀,表示不服本院「違法裁定移轉」,並聲明廢棄本院上開裁定,應認其係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6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晉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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